职权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中国地震局公告第29号):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中国地震局统筹指导全国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完善相关制度;省级地震部门拟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切实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从业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与本级人民政府项目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要求,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者机构和技术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诚信体系,并及时公开信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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