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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17 18:19:5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行为的行政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09号 ) 第五条:“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监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职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不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2.处置责任:依法告知当事人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及处理意见,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移送责任: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公布检查结果,并跟踪复查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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