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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发布时间:2020-12-17 18:31:1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审查阶段: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出检查意见。 2.决定阶段:大队长审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颁发《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制作并送达《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3.送达阶段: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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