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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17 18:31:59 浏览次数:12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1号修订)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2.调查责任:根据调查需要对知情人员进行询问,询问应当制作笔录;对火灾肇事嫌疑人可以依法传唤;必要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遵循火灾现场勘验规则勘验火灾现场,采取现场照相或者录像、录音,制作现场勘验笔录和绘制现场图等方法记录现场情况;根据调查需要进行现场实验;对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门性技术鉴定;对火灾损失进行统计。 3.火灾原因认定责任:应当根据现场勘验、调查询问和有关检验、鉴定意见等调查情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的认定,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开展消防技术调查,形成消防技术调查报告。 4.送达责任: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监督管理责任: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教训。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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