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令第121号修订)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直辖市的区、县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火灾事故调查。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外,其他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报公安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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