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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复核

发布时间:2020-12-17 18:33: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火灾事故原因认定复核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规章】《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于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8号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2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1号公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的决定》修订,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省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复核机构收到复核申请材料,应当出具《火灾事故认定申请材料收取凭证》,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复核责任:对复核申请和原火灾事故认定进行书面审查,必要时,可以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火灾现场尚存且未被破坏的,可以进行复核勘验。 3.决定责任: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送达。 4.送达责任:消防机构应当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复核的权利。无法送达的,可以在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之日起七日内公告送达。公告期为二十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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