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表彰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范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新兵党办发〔2017〕86号)第十三条:“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师、先进单位(兵团直属单位),由兵团给予3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师、先进单位(兵团直属单位),由兵团给予5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第十四条:“被评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先进工作单位的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兵团给予1万元奖励;连续三年被评为先进的兵团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兵团给予2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第十五条 被评为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团场、企业,由所在师市、兵团直属单位给予1万元奖励;奖金的2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领导。 第十六条 被评为兵团安全生产先进个人的,由所在单位给予2千元奖励。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师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报请师市安委会研究审定。 4.表彰责任:以师市安委会的名义进行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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