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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17 18:47:2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地震应急先进事迹的奖励
职权依据 【法规】《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1995年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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