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4号公布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支持防震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逐步提高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经费投入,推广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提高防震减灾工作水平。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法规】《地震预报管理条例》(199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发布)(1998年12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5号发布)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扶持地震预报的科学技术研究,提高地震预报水平。 对在地震预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规章】《地震行政执法规定》(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发布)(1999年8月10日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发布) 第五十条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个人或者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宣传、贯彻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中成绩显著的;(二)制止和纠正违反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产生良好社会影响的;(三)在执法工作中避免或者挽回重大损失的;(四)在地震行政监督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五)其他需要奖励的。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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