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审查责任:按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奖励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 2.审批责任: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领导组办公室对拟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并报管委会领导审批。 3.奖励责任:下发奖励通报,组织发放奖金。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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