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奖励
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按要求记录举报人举报内容,及时受理并核查举报相关内容。 2.审查责任: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举报事实清楚、确凿作出奖励决定。 4.执行责任:按要求发放奖励奖金。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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