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17 18:49:4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火灾隐患举报投诉的奖励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火灾预防和扑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消防科技研究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按要求记录举报人举报内容,及时受理并核查举报相关内容。 2.审查责任:对举报内容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举报事实清楚、确凿作出奖励决定。 4.执行责任:按要求发放奖励奖金。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备        注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