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备案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2014年8月31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按照【规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没有按照规定报送应急预案备案的责令整改并按照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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