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危险物品未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对危险作业未安排专人现场安全管理,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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