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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矿山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的,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18 17:56:3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矿山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的,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处罚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一百零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
责任主体 师市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在检查中或者事故调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者下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对违反矿山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检查或隐瞒事故隐患的,未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收集相关证据,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拟作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处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符合听证条件的制作《听证告知书》,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阶段: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缴纳罚款的银行、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发出催缴通知,加收罚款滞纳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给予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依法吊销。作出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价值50万元以上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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