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师市应急管理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责任: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移送、下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报请、上级地震行政执法机关指定办理的,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违法行为,决定是否受理立案。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对违法行为证据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将罚款在处罚决定规定的期限内追缴入库。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地震行政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