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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发布时间:2023-12-09 10:34:56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职权依据

       【规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 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规范性文件】《兵团应急管理局关于取消下放非煤矿山安全许可事项的通知》(兵应急发〔2019〕4号) 二、将下列安全生产许可事项下放到师市安全监管局实施 (二 )下列建设项 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年 生产能力 30万 吨及以下的地下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建 设项目; 2.年 生产能力 100万 吨及以下的露天开采金属非金属矿山 建设项目; 3.地 质勘探企业 (单位 )的 坑探项 目; 4.三 等及以下尾矿库建设项目。    

责任主体 应急管理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组织专家评审;根据需要征求部门意见、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审查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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