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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发布时间:2022-06-06 17:23:3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许可
职权名称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
职权依据

【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104项  “燃气设施改动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初步审核申报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4.送达阶段:准予许可制作许可证件,送达并依法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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