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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6-07 16:14:5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行政处罚 ,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听取当事人辩解陈述并作记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策责任:作出重大行政处罚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集体讨论,作出具体处罚内容的决策。 6、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7、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项目。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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