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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部分行为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2-06-07 17:17:3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违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部分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州、市(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计划、财政、审计、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第四十条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许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设施、设备,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特许经营权证,擅自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

  (二)超出特许经营许可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特许经营权证的;

  (四)未按照协议约定移交特许经营的设施、设备、图纸、资料和养护、维修、更新改造记录以及有关用户的档案资料的。

  特许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责任主体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按照立案条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对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2.调查责任: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允许当事人陈述申辩,并严格执行监察回避制度。3.审查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以及当事人陈述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由市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审查小组集体讨论提出审查意见。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责任: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规定期限内依法送达当事人。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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