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 |
职权依据 | 《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2019年7月16日召开的第11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明确房屋网签备案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实行房屋网签备案,实现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 第二条 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照房地产市场监测指标体系和数据标准,建立和完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 直辖市、设区的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包含所辖全部行政区(县)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包括新建商品房买卖、存量房买卖、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等业务模块,具备交易资金监管功能。 开展房屋网签备案,应使用统一的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表及需要备案的合同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对备案合同进行签章备案,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