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房屋交易资金监管 |
职权依据 | 《建设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 第五条、建立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制度。发展交易保证机构,专门从事交易资金监管。交易保证机构不得从事经纪业务。建立交易保证机构保证金制度,各地要对保证金的数额做出具体规定。交易当事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由双方自行决定交易资金支付方式,也可以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根据合同约定条件,划转交易资金。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中的交易结算资金,独立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也不属于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的负债,交易结算资金的所有权属于交易当事人。若有关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进行冻结和扣划,开户银行、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有义务出示证据以证明交易结算资金及其银行账户的性质。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表及需要资金监管的业务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提交部门领导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按时办结,对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备案登记,建立信息档案。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审批结果的执行情况检查并公示检查结果。 |
备 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