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检查 |
职权依据 | 【规章】《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有权组织抗震设防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房屋建筑工程抗震的文件和资料; (二)发现有影响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责任事项 | 1.通知责任:告知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和方法等事项。 2.检查审查责任:制定检查审查计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实施检查审查;现场检查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做好检查审查记录,根据需要应由被检查人签字确认的,应签字确认。 3.处置责任:根据检查审查的结果,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被检查人。 4.监督整改责任:督促被检查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后复查仍不合格的予以行政处罚。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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