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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04 17:03:50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损坏城市树木花草或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绿化条例》(2017修订)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1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补植同类树木,并可处以罚款,属非经营活动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不得超过30000元,无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二)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砍伐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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