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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04 17:42:3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三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城市供热、水、气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供热、水、气的市政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水、气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市政公用事业管理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禁止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三)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设备,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经营者和用户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在城市供热、水、气公共管网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燃气供应站点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放置易燃易爆物品、开沟挖渠、挖坑取土、钻孔或者种植深根植物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则的,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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