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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0 17:05:3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22号令)第五条第二款: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修改的,按原报批程序审批。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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