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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0 17:15:06 浏览次数:117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第四十五条: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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