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修订)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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