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处罚
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
责任主体 |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责任事项 |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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