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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0 18:49:42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修正)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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