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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物业管理人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3-04-10 19:13:51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物业管理人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1号)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认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供水、排水纳入市政公共管网系统,用电纳入市政供电网络,安装计量装置符合设计标准;

(三)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按照设计完成燃气、供热管道敷设与管网连接,安装燃气、供热分户控制装置和计量装置,满足分户计量收费要求;(四)通信、有线电视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五)安全监控装置或者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以及消防供水、火灾自动报警和灭火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检查验收合格;

(六)按照规划完成物业服务用房以及停车库、车位的配建;

(七)按照设计完成绿化工程建设,因季节原因需延后完成的,建设单位作出的书面保证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分期建设的项目,建成区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并与施工区设置隔离设施。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交付前期物业,应当向物业管理人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和下列资料:(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分户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共用设施清单及其安装、使用和保养、维修等技术资料;

(三)园林施工图、树种清单;

(四)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五)业主名册;

(六)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交付的其他资料。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物业管理人应当将物业服务用房及前款所列资料移交给业主大会执行机构。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物业管理人违反前款规定,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物业管理人承接的前期物业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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