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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发布时间:2024-04-10 11:15:02 浏览次数:98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强制
职权名称 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加处罚款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主体 胡杨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责任事项

1.催告阶段:根据处罚决定书下达日期计算缴纳罚款的期限。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应当催告当事人。

2.决定阶段:经催告,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作出加处罚款决定。

3.执行阶段:派出执法人赴现场进行执法,当事人拒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

4.事后监管阶段:公开监督电话,监督罚款收缴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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