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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图市场的检查;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9 16:18:4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地图市场的检查;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国家主席令第67号,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当对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图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6号)第一条:为加强地图管理,保证地图质量,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管理工作。新闻出版、民政、工商、教育、外事、海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图管理的相关工作。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做开展检查计划,下发开展检查通知。对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等对地图的制作、使用、管理、保密等进行实地检查。 2.处置责任:作出限期整改等相应的处理措施。 3.移送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事后监管责任: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备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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