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征收 |
职权名称 |
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租赁金、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土地入股金)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十五条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告知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金额计算方式、费率、类型、征收方式(按季征收)、免缴、减缴条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以及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并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审核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材料,审查免缴、减缴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费用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3.决定责任:作出审核决定,开具自然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缴款通知书;会同师财政部门审批决定免缴、减缴有关费用。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年度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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