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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

发布时间:2020-12-29 16:27:3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依法查询、复制、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施行) 第十八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公示依法查询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阶段:对查询申请材料和查询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对符合查询条件的应当当场提供,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规定工作日内提供(不予查询和复制的要出具不予查询告知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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