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对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施行)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对损害行为和事实经过进行分析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阶段:对损害行为,组织专人调查取证。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出示相关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调查人员应保守相关秘密。 3.认定阶段:依据调查结果,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金额。 4.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由责任主体对受害人进行相关赔偿。 5.事后监管责任:责任人纳入登记“黑名单”,对责任人落实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对登记机构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同时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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