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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发布时间:2020-12-30 11:44:07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表彰和奖励在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以及有关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职权依据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订) 第九条 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县级以上林草局或兵团、师市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研究决定,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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