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 第四条 国家扶持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选育、生产、更新、推广使用良种,鼓励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县级以上林草局或兵团、师市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研究决定,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