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奖励 |
职权名称 |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四条 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十三条 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在征求各级部门意见基础上,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县级以上林草局或兵团、师市批准,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报请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研究决定,以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兵团、师市名义表彰。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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