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的审批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五十二条 在林地上修筑下列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防火巡护道、森林步道;
(四)林业科研、科普教育设施;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七)其他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
(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
(三)集材道、运材道;
(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
(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材料审核(主要包括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补偿协议,林地证明材料,森林植被费缴费凭据,《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等法定材料);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在《使用林地申请表》中明确记载不同意的理由,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用地单位);按时办结。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许可决定书,按规定报备,信息公开。
6.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占用、征用林地审核档案;加强使用林地项目的监督检查,保护森林资源免遭破坏。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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