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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登记

发布时间:2020-12-30 14:29:4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其他类别
职权名称 房产抵押登记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施行)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 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 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不动产抵押登记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经登记机构审查合格的,予以记载登记簿并发放抵押权登记证明,审查不合格的一次性告知不予登记理由。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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