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检索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30 14:45:23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单位不按照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行政处罚
职权依据 【规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30号令) 第二十一条 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二十八条 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地质灾害评估、治理、监理资质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备案行为的(或者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陈述、审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