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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发布时间:2020-12-30 15:48:2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奖励
职权名称 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职权依据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 第九条 第二款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法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2010年8月25日国务院第580号令) 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古生物化石保护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意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地方性文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承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行政权力清单》的通知(新兵发〔2020〕12号) 附表 第371项“对在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阶段: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制定奖励的范围、内容、条件、要求。 2.组织推荐阶段:认真评选、层层推荐,经单位初审,按规定报送应具备相关条件的材料,由行政机关审查,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3.审核公示阶段: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4.表彰阶段:公示期结束,如无异议,给予表彰奖励。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责任。
备        注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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