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验收 |
职权依据 |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其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竣工后,由责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送达并信息公开:不予许可的,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 5. 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 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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