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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0-12-30 15:53:38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职权名称 地质灾害治理责任认定
职权依据 【法规】《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 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责任单位由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对地质灾害的成因进行分析论证后认定。对地质灾害的治理责任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包括身份证明或企业资质等材料;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报责任:对跨区域的地质灾害成因和治理责任向上级申报。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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