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名称 |
采矿权注销登记 |
职权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1994年3月26日国务院令第152号发布)
第三十二条 ……采矿权人停办矿山的申请,须经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批准、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有关证、照注销手续。
第三十四条 关闭矿山报告批准后,矿山企业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质、测量、采矿资料整理归档,并汇交闭坑地质报告、关闭矿山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二)按照批准的关闭矿山报告,完成有关劳动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工作,或者缴清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费用。矿山企业凭关闭矿山报告批准文件和有关部门对完成上述工作提供的证明,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手续。
【法规】《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0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 根据2014年0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和草原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对申办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对申办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考察。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办结阶段责任:依法制作采矿权登记、转让、变更、延续保留许可、注销通知并送达,公示许可结果
5、事后监管责任:对采矿权人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及其他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备 注 |
兵团确权且登记发证范围内,兵团本级权限范围为开采部分二类矿产资源,各师权限范围为开采三类矿产资源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