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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处罚

发布时间:2020-12-25 17:33:54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名称 对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平原天然林保护条例》(2020修正) 第十七条 封禁育林措施可以采取全封、半封、轮封等形式。   实行全封的,除育林外,禁止进行一切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实行半封的,在植被主要生长季节全面封禁,其他季节允许进行放牧、割草等活动;实行轮封的,可以将封育区划区分段,轮流进行全封或者半封。封禁育林不得阻断野生动物迁徙通道和牧道。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为在实施封育的平原天然林地放牧的牧民调剂或者置换草场。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平原天然林管护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损毁面积每平方米1-5元罚款。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在封育期内进行影响植被生长和恢复的人为活动的违规行为,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调查取证,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在证据可能毁灭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填写《林业行政处罚登记保存通知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收集、调取证所应当制作笔录,由调查人和有关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对与违法行为有关场所、物品可以进行勘查、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勘查、检查,并可以邀请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和有关当事人参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查、检查的进行。 3.审查阶段: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当填写《林业行政处罚意见书》,并连同《林业行政处罚登记表》和证据等有关材料,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送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初步意见后,在交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申辩等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通知》,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法定程序进行。 5.决定阶段:决定给予林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应当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盖本组织的印章。 6.送达阶段:《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将《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监督检查行政执行情况。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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