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林木种子质量监督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订) 第四十七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施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农作物、林木种子的质量监督,并制定种子质量监督抽查计划,对种子质量进行抽查。在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监督检查周期内,对同一批次的种子,任何部门不得重复监督检查。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费用,所需费用由财政列支。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承检方按通知要求,制定林木种子监督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单位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承检方在收到被检查单位或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移送责任: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承检方应将《林木种苗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分别反馈抽查单位和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15日内无异议的,承检方即将抽查结果报告报送下达任务单位,同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备查。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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