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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运输检查

发布时间:2020-12-25 17:42:3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木材运输检查
职权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林业部门指派的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2.处置责任:依法处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移送责任: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对不属于木材检查站职权范围的案件和其他事项,依法依纪移送其他机关处理。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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