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检查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名称 | 对种子生产、经营进行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2006年施行)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加强种子执法工作,规范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建立举报制度,及时查处种子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承检方按通知要求,制定林木种苗抽查方案,报经下达任务单位批准后按相关标准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被抽查的单位和个人对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林木种苗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承检单位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抽查结果。承检单位收到被抽查单位和个人的书面意见后,应当在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抄报下达任务单位,必要时可复检1次。 3.移送责任:对违法行为,及时移送同级相关部门查处 4.事后监管责任:检查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承检方应将《林木种苗质量检查结果通知书》分别反馈抽查单位和个人,并抄送下达任务单位。15日内无异议的,承检方即将抽查结果报告报送下达任务单位,同时,将检查情况进行分类、汇总、归档备查。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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