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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发布时间:2020-12-25 17:47:49 浏览次数: 【字号: 
职权类型 行政检查
职权名称 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
职权依据 【法规】《退耕还林条例》(2003年施行)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县级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结果进行复查,并根据复查结果对县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奖惩。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级复查结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上报国务院。
责任主体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严格遵守退耕还林检查验收的技术标准组织开展复查。 2.处置责任:将复查结果告知林业管理部门,不合格地块进行补栽。 3.移送责任:将复查结果汇总后告知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 4.事后监管责任:依据复查结果协调相关单位及时处理。不合格面积不予发放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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