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名称 |
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3年修订)
第七十一条 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恢复;逾期不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对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逾期不恢复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并在法定时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指定专人负责依法调查取证,并采取相应法定措施保存证据,制作法律文书,履行法定的告知内容及程序。
3.审查阶段:调查终结,相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4.告知阶段: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力;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5.决定阶段: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制做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履行法定送达程序。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法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执行情况,材料归档。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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