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类别 |
职权名称 |
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职权依据 |
【规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6日国土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5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7月16日自然资源部第2次部务会议《自然资源部关于第一批废止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十七条 采矿权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统筹用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第十九条 矿山关闭前,采矿权人应当完成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采矿权人在申请办理闭坑手续时,应当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提交验收合格文件。
【规范性文件】《关于规范行使自治区授予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的通知》(兵国土资发〔2018〕31号)附件《兵团国土资源局授权各师行使行政职能和行政执法权目录》第379项“开采三类矿产资源和部分二类矿产资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 |
责任主体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受理矿山企业报送的项目验收材料,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阶段: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专家对矿山企业提交的验收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对确有必要的,组织人员现场勘验。
3.决定阶段:作出通过验收或者不予通过验收的结论。
4.送达阶段:送达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结论。
5.事后监管阶段: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矿山地质环境治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要求应履行的责任。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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